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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姐介紹: 魚丸學姐,2021級云大法學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優異,總分370+,專業課成績120+/110+,專業排名前3,一戰上岸云大。學姐備考經驗豐富,儲備了較為全面的初試知識,對初試的備考有自己獨特的見解。
整個基礎班的課程我們會先講809科目,因為這個科目的內容比較多,包括民法、刑法和經濟法,這三部分的內容都是很多的,所以我就先講這個,635科目的內容會在后續的課程中講。首先我會講民法學的內容,根據考試大綱的話,民法學主要有六個部分的內容:民法總論、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與繼承、侵權責任。今天我就給大家講解民法總論的內容。
一、民法基礎理論 1、民法的概念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民法典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涵蓋所有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 《民法典》第二條從調整對象和任務的角度,給民法下了一個定義,即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民法的調整對象 第一,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人身關系。 包括以下兩類:一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產生的人身關系(民法上表現為人格權);二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一定身份產生的人身關系(親屬關系、基于知識產權獲得的地位)。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非財產性;二是專屬性;三是人格關系的固有性。
第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 特點: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中心是交易關系;財產關系充分體現了主體的自由意志;財產關系具有很強的變動性;就救濟方式而言,財產關系遭受侵害時,是用損害賠償等財產性的救濟方式來解決的。
3、民法的淵源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借以表現的形式,它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權限范圍所制定的各種法律規范文件之中。 主要淵源: 憲法;民事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
4、民法的適用范圍 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何時、何地、對何人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圍。
1)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也即民法在時間上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來說,民法的效力自實施之日起發生,至廢止之日停止。 民法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問題。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外:溯及既往對各方當事人都是有利的,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效力 是指民法法律規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包括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 域內效力:一國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該國管轄的全部領域,而在該國管轄領域以外無效。 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國管轄領域以外的效力。
3)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 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對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情形: 一是我國民法對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中國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民法對居留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經我國政府準許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法人,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居留在外國的我國公民,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
問題:民法適用的原則有哪些?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典》第四條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放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
2)自愿原則 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可以自由地基于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包括以下內容:締約自由;內容自由;變更或解除自由;方式自由;爭議解決方式自由。 限制自由的問題: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限制自由應當具備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即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應維持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理念從事民事規范,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利益均衡。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處于法律上特殊聯系的民事主體應忠誠、守信,做到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要信息。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民事活動其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如果當事人行使權利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即構成權利濫用。
5)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一般應當限定為經由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構建的秩序。良俗,即善良風俗,一般認為是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 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不同。前者并不強制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紅積極地實現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極地設定了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線。后者則強調民事主體中積極實現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設定了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滿足的道德標準。
6)綠色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綠色原則首先要求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內的分配正義,即代內正義;有要求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間的分配正義,即代際正義;還要求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人與其他物種之間的分配正義,即種際正義。
問題:民法各項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 平等原則:基礎; 自愿原則: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則; 公平原則:是資源原則的有益補充; 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都以道德要求為核心; 綠色原則是對自愿原則的必要限制,意在謀求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關系。
三、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額社會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1、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1)人身法律關系和財產法律關系 區分的意義:兩類關系中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否轉讓;對這兩類關系的保護方法不同: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區分的意義:有利于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人及其義務,從而更好地適用法律。
3)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 區分的意義:物權和債權作為兩類基本的財產權有不同特點。根據這種分類,民法中建立了物權法和債權法兩種財產法律制度,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調整。
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人。在我國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國家。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主要包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可以行使的權力、負擔的義務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 民事權利是經由民法規范或法院判決類型化的自由,基于這種自由,民事主體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獲得法律上的利益。 民事義務,是法律上拘束的類型化。這種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意志產生,通常要求民事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以買賣合同為例,當事人通常要負擔以下類型的民事義務: (1)主合同義務 即直接決定民事主體之間交易類型的民事義務。一般屬于約定義務。 (2)從合同義務 即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債權人交易目的的民事義務。如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一般也屬于約定義務。 (3)附隨義務,即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產生的民事義務。如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一般屬于法定義務。 (4)不真正義務,又稱間接義務,是法律要求民事主謹慎對待自身利益的民事義務。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一般屬于法定義務。
3)民事法律事實 是指民法認可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①事件。是指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如人的死亡、無的自然滅失、國家的征收。 ②行為。是指當事人有意識的活動。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有助于確定民事法律關系相關事實因素的意思表示或事實通知行為。如催告、通知、寬恕。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一定行為,一旦符合了法律額構成要件,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確立、變更或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都會由于法律的規定,從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四、民事主體制度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特征: 第一,普遍性與平等性。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在我國民法上,自然人都平等地擁有民事主體資格,都平等地享有法律上所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民族、種族、性別、年齡等的限制。 第二,不可轉讓性。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轉讓民事權利能力,無異于拋棄自己的生存權。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 ①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②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而且指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既可以稱權利能力,也可稱為義務能力;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互相獨立或相互對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一般來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則是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生的; (4)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則是可以依法放棄和轉讓的。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第一,民事權利能力是每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并非每個自然人都能夠具備。 第二,民事權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通常以達到一定的年齡標準并具備正常的精神狀態為前提。 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法人的本質 法人擬制說。除自然人之外無獨立人格的存在,對于法律所擬制的人應采取限制態度,表現為法人應當經過國家特許才能成立。 法人否認說。即不承認法人存在。該說認為法人僅僅是形式上的權利義務的主體,而實際上的權利義務的歸屬者,只是享有人才財產權益的多數個人。 法人實在說。該說認為,法人并不是法律虛構的,也并非沒有團體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主體。法人實在說又分為有機體說(法人有團體意思)和組織體說(法人有區別于其成員的個體意志和利益的組織體)。我國采用的是組織體說。
2)法人設立的原則 自由設立主義,又稱為放任主義,即國家對法人的設立,不加任何干涉,不做任何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處斷。 特許設立主義,也稱立法特許主義,即法人的設立需要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特別許可。 許可設立主義,核準設立主義,指法人設立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主管行政官署的批準。 準則設立主義,也稱登記主義,指法律預先規定法人成立的條件,設立人可依照該設立條件,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條件,無須經過主管部門批準,就可以直接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的民事權權利能力受到限制: ①自身性質的限制。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權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婚姻自主權等。專屬于自然人的義務,如私法上的扶養義務,法人當然不能負擔。此外,各種財產權,包括受遺贈權,以及一部分人格權,如名稱權、名譽權等,法人均能享有。不過出于保護言論自由的需要,公法人,尤其是機關法人的名譽權應受到嚴格限制。 ②法律、法規的限制。與自然人以及非法人組織一樣,法人的民事活動范圍受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
4)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又稱“揭開公司面紗”,是指對照法人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貫徹形式上的獨立性,會導致違反了正義、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體案件中,否認其法人人格,將公司與其股東在法律上視為同一體。 法人人格否認的后果: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優先責任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九民紀要》當中規定了適用情形:人格混同;控股股東過度控制或支配;經營資本顯著不足。
5)法人的終止 是指從法律上消滅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 終止的原因: ①自愿解散:依章程規定解散;股東決定解散;因企業法人的合并或分立解散。 ②強制解散: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依法撤銷或關閉;命令撤銷或關閉。 ③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2條。 ④破產解散。企業法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因企業法人自身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而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企業法人解散。
3、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以及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 1)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合伙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是進行合伙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合伙人可以資金、實物、技術等作為出資。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貨幣財產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問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勞務出資嗎? 3)合伙債務的承擔 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承擔合伙債務的財產應以合伙財產和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為限。 普通合伙人應以自已的金部財產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即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而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亞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4)合伙的內部關系 ①合伙經營事務的執行 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并應當定期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和財務狀況。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②合伙內部的損益分配 就普通合伙企業,依據《合伙企業法》第33條的規定,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承擔,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入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但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應當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業的的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五、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 關于民事權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種學說: 1、主觀說。認為權利的本質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夠自由活動或你能夠任意支配的范圍。 2、客觀說或利益說。認為權利的本質就是法律保護的利益。 3、法力說。認為權利的本質為法律上之力,這是由法律所賦予的一種力量,憑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標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說。認為某人有用某一項權利,意思是說他能依法享有什么,或者應該享有什么。 權利就是服務于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證實現的自由。
2、民事權利的分類 1)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以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可以對權利的客體真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如物權。 支配權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其客體通常是特定的。 第二,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第三,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行為,但義務人不得買施妨礙支配權實現的行為。 第四,支配權因支配而產生排他性的效力。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請求權,是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的請求權、非債權的請求權等。其中債權的請求權屬于獨立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非債權的請求權,像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等。非獨立請求權通常不得單獨轉讓,應結合可轉讓的權益一并轉讓。 請求權的特點是: 第一,具有相對性義請求權都是發生在特定相對人之間的一種權利。第二,具有非公示性。第三,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和程序法。因為民事訴訟得被區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給付之訴是這三種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罐q權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區分為永久抗辯權和延期抗辯權。所謂永久抗辯權是指該項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項請求權的實現。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采抗辯權發生說,這種時效抗辯權即屬永久的抗辯權。所謂延期抗辯權是指可以暫時阻止某項請求權實現的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一般保證。 特點: 第一,其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 第二,其作用在于對抗對方的請求權; 第三,其行使必須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
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如追認權、撒銷權、抵銷權等。根據形成權的行使是否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可以將形成權區分為簡單形成權與形成訴權,前者如合同解除權,后者如債權人的撤銷權;根據形成權的行使是著眼于消滅一特定的法律關系還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關系,可以將形成權區分為消極形成權與積極形成權,前者如抵銷權,后者如追認權、優先購買權等。 形成權的特點是: 第一,依據權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夠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 第二,其效力的發生不需要相對人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行為。 第三,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第四,其不能與其所依附的法律關系分離。第五,其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
2)絕對權與相對權 根據權利人可以向其主張權利實現的義務人的范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財權提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過義務人實施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格權。又稱為對世權。 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又稱對人權。 區分絕對權和相對權的意義主要在于: 第一,對兩種權利的保護方法不同。在傳統民法上,除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外,尚有絕對權保護請求權制度發揮對絕對權的保護作用。對相對權的保護則無類似制度。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未明確認可絕對權保護的請求權,而是用基于侵權的請求權制度取代絕對權保護的請求權。 第二,在權利被侵害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不同。在通常情形下,只要侵權行為人存在過錯,即應對其侵權行為給絕對權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侵權行為人對相對權人(如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學界通說主張需侵權行為人存在侵害債權的故意。
3、民事權利的保護 1)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以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①正當防衛 是指為了是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遭正在進行不法侵害,對侵權行為人采取的必要防衛措施。 ②緊急避險 是指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人身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導致他人較小財產損害的行為。 ③自助行為 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請求權,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以予救助的情況下所采取的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合法行為。
2)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 是指當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給予保護。 一般來說,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請求有如下三類: ①確認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權利是否存在的訴訟。如確認某項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確認合同的有效無效、確認某種身份的存在與否等。 ②給付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對方履行某種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的訴訟。如請求交付財產、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③形成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判決變更現有的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形成某種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近訟。如因請求分割共有財產、終止合同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申請死亡宣告等而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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