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國政法大學考研綜合卷民法真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
一、名詞解釋 1.形成權 【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形成權是單方法律行為(1 分),是指僅憑當事人一方的意志(1 分)就能夠使權利形成、變更或者消滅(1 分)的權利。 2.債務承擔 【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債務承擔,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1 分),由第三人(受讓人)(1 分)承受債務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1 分)的法律行為。 3.善意占有 【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或者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1 分)自己無占有的權利(1 分)而為的占有。只有不知道自己無占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即構成善意占有。(1 分)
二、簡答 簡述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別? 【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依據法人成立的基礎不同,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的集合為基礎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成立的法人。二者具有如下區別:(每一個區別得 1分,全部答滿得 6 分) (1)成立的基礎不同:社團法人是以人的集合為基礎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是以財產為基礎成立的法人; (2)設立人的地位不同:一般來說,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后能夠成為該法人的成員。財團法人因其沒有社員,故設立人在設立社團后不能成為法人的成員; (3)設立行為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一般是雙方或者多方的生前契約行為,財團法人的設立可以是單方行為,也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 (4)有無意思機關不同:社團法人必須有自己的意思機關(決策機關),財團法人沒有意思機關; (5)目的事業不同:社團法人的目的事業既可以是公益事業,也可以是營利性事業,而財團法人一般為公益事業。 (6)法律對其設立的要求不同:法律對社團法人比對財團法人設立的要求嚴格,社團法人的設立采用“準則主義”,財團法人的設立采用“許可主義”; (7)解散的原因以及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團法人可以因成員自愿解散等多種原因解散,解散后經清算存在剩余財產的分配給社員;財團法人則多因存在期間屆滿或者財產不足以支持目的事業解散,解散后財產歸章程中指定的人,沒有指定人的歸國庫。
三、論述題 從物權變動模式角度分析我國《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 【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物權的變動,就物權自身而言,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的運動狀態;就物權主體而言,是指物權的得喪變更;就物權法律關系而言,是指人與人之間對物之支配和歸屬關系的變化。(2 分) 物權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的變動稱為物權變動模式(1 分),主要存在三種不同學說主張和立法模式:(1)債權意思模式。又稱債權合意主義或意思主義,以法國、日本民法為代表,具體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僅需由當事人訂立債權合同即為已足,不須以登記或交付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2 分)(2)物權形式主義。又稱形式主義,以德國法為典范,具體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除具有債權契約(原因行為)外,還須另有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權合意或物權契約)以及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使能成立或生效;(2 分)(3)債權形式主義。又稱折中主義、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以奧地利民法為典型,具體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除當事人間須有債權合意外,還需另外踐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始生物權變動的效力。(2 分) 我國《物權法》第 6 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钡?9 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 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 23 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 分)以上規定表明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采用登記,動產的變動采用交付。在我國立法上,既不要求物權變動需要有物權合意,也未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又不能僅由當事人訂立債權合同即發生物權變動,而是規定在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除了當事人間必須有債權合意外,還需要以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我國立法上采行的是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相結合的模式。(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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