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制度的發展演變:
①初稅畝:春秋后期從魯國開始實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現。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實際田畝數征稅,魯國初稅畝,承認私田合法,標志著井田制的瓦解。它與以前齊國“相地而衰征”等新稅制的出現,促使耕地由國有轉向私有。
②編戶制度:主要盛行于兩漢,前提是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確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時,讓百姓自己申報土地,載于戶籍,國家依戶籍征發賦稅余徭役。西漢時期,政府把農戶的人口、年齡、性別和土地財產等情況都詳細登記在戶籍上,作為征收租賦、征發徭役和兵役的根據。編戶農民對封建國家承擔的義務有四項:田租、算賦或口賦(人頭稅)、徭役和兵役,并以人丁為主要征稅標準,它的實行標志著我國古代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③租調制:主要盛行于魏晉南北朝時期,前提是實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受田農民每年交納一定數量的租、調,還必須服徭役、兵役。這是由當時商品貨幣關系減弱以及紡織業的興起所決定的。
④租庸調制:實行于隋至唐中期。租是田租,調是人頭稅;庸是指納絹(或布)代役。隋朝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交納一定數量的絹來代替服役。唐朝則取消了庸對年齡限制。標志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后的賦稅形式的否定。
⑤兩稅法:唐朝中后期,為解決財政危機,于780年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每戶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一年分夏秋兩次收稅。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變化的產物,標志著以人丁為主的課稅標準開始改變。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神宗于 1069年任用王安石進行變法,其中“募役法” 收取免役錢,限制了地主的特權;“方田均稅法”,重新丈量土地,按畝納稅,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
⑦一條鞭法:明朝后期開始實行,1581年,張居正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把田稅、丁稅、雜稅合一,按田畝的多少征收,用銀兩交納。由于大地主的阻撓破壞,一條鞭法實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納銀代役、賦役征銀的辦法,標志著賦稅制度由繁到簡、由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轉變。
⑧攤丁入畝和地丁銀制度:清朝雍正時將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到田賦中,征收統一的賦稅地丁銀。反映出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控制的逐漸松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標志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賦役制度沿革的特點
①征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少,以兩稅法為標志。
②農民由必須服一定的徭役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為標志。 ③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
④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田租、人頭稅等);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明清時期對商業征收重稅。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封建社會有利于減輕農民負擔的主要措施。
主要包括;漢初的輕徭薄賦、十五稅一、三十稅一;唐初的輕徭薄賦、均田制、租庸調制和唐后期的兩稅法;北宋的“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明朝的“一條鞭法”;清朝前期的“更名田”、攤丁入畝和地丁銀。(學生容易忽略輕徭薄賦和土地政策。)
古代重要稅制的社會意義: (l)租庸調制的社會意義。①以庸代役,農業生產時間較有保證。(封建賦稅形式,從內容看大致可分為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形式。勞役是封建國家對農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勞動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農經濟條件下,服勞役又直接影響農業勞動時間的適時安排)。租庸調制允許勞動者交納實物代替勞役,納庸代役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農民的生產時間。同時,也標志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后的賦稅形式的否定。②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有利于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歷時一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在是改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體制、實行租庸調制的結果。
(2)兩稅法實行的社會意義。①兩稅法將唐代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歸并為戶稅與地稅兩種,這樣既簡化了征苛捐雜稅的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確定。從制度上避免官吏亂攤派的可能。②兩稅法按照各戶的貧富程度確定征稅標準,較為公平。③兩稅法以貨幣計算和交納賦稅,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④兩稅法擴大征稅面,保證了封建政府的財政收人。 (3)一條鞭法的社會意義。一條鞭法的賦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人畝”制,簡化了賦稅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發展,有利于農產品的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定,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進一步松弛。
(4)“攤丁入畝”的社會意義。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于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志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唯—標準。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規律反映出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控制的逐漸松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