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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專業介紹 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暨南法學教育開創于上世紀初,早在1927年國立暨南大學上海真如時期設有法律系,并賦重要使命:“使負笈來學者獲得精密之預備,暨嚴善之訓練,庶可造成有用之司法人才,為國效力,為民族爭光,為僑胞爭自由平等。”
1930年成立法學院,為全校五大學院之一,是中國最早設立的法學院校之一,與北大、東吳、朝陽等法學院齊名。當時法學院下設法律系、政治經濟學系和外交領事專科,名師薈萃,一時稱威。著名法學家、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石熲先后任法律系主任和法學院院長,現代國際政治和憲法學專家、法國國立里昂大學法博士翟俊千,著名學者潘光旦、孫寒冰、劉世芳、羅隆基、童冠賢、陳彪如、鄒文海、周枏、陳文彬等均曾在學院任教。 目前,學院設有法律學系和知識產權系,有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粵港澳大灣區競爭與發展研究院等10多個研究機構,是全國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國家級一流專業、“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學院師資力量雄厚,現有專任教師近60人,有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知識產權國家級領軍人才、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廣東省“千百十”省級培養對象、廣東省教學名師等各類高層次人才以及民商法、經濟法兩個省級教學團隊。 法學專業、知識產權專業均為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也是省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學院已經形成以法學和知識產權本科教育為基礎,以法學碩士一級學科科學學位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JM)研究生培養為主體,以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為高地的層次完整的法學人才培養體系。
??? 招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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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年分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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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試參考書目
民法:《民法學(第六版)》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 刑法:《刑法學(第十版)》高銘暄、馬克昌 2022年出版 ![]()
??? 2022年真題
《702民法學》官方真題: 一 、名詞解釋(共4小題,每小題5分,共20分) 1、意定監護 2、債的抵銷 3、個人信息 4、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二、簡答題(共5小題,每小題10分,共50分) 1、簡述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區別 2、土地經營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何區別? 3、簡述繼承權喪失的法定理由 4、簡述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5、簡述不得代理的情形 三、論述題(共2小題,每小題20分,共40分) 1、試論物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區別 2、論意思表示解釋的規則
四、案例分析題(共2小題,每小題20分,共40分) 1、2019年10月8日,錢某與丁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錢某將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賣給丁某,總價款180萬元,首付100萬元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交付,余款在2020年年底支付,首付款100萬元付清后錢某須將該房交與丁某居住,房款全部交齊后雙方再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丁某依約履行了合同,錢某亦依約將房屋交與丁某居住,但一直未與丁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21年8月,錢某又將該房以230萬元的價格賣給江某,并在同年9月為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丁某得知后,于2021年11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判決錢某承擔違約責任。錢某辯稱:自己與丁某簽訂的合同存在重大誤解,因為該房的實際面積為68平米,而賣出時誤測為57平米,所以才以180萬的價格賣給丁某,故請求撤銷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1)錢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撤銷?(5分) (2)錢某與江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5分) (3)糾紛發生時,該房屋的所有權屬于誰?(5分) (4)錢某是否應當向丁某承擔違約責任?(5分)
2、甲在路上撿到一只拎包,內有一部手機、 一只皮夾和其他一些物品。根據手機上的信息,甲聯系到了失主乙。半小時后,甲打車到某商場門口將拎包交與乙。乙非常感謝,主動支付了甲20元出租車費。甲要求乙再支付自己回去的出租車費 20元和100元酬金,乙拒絕,雙方發生糾紛。 (1)甲是否有權要求乙支付20元回程車費?為什么?(5分)甲是否有權要求乙支付100元酬金?為什么?(5分) (2)如果甲在查看手機時不慎失手將手機摔壞,甲應不應賠償乙?(5分) (3)如果甲沒有將拎包交還乙,而是將手機私下賣給了同鄉丙。后乙發現了 乙如何救濟?(5分)
《804刑法學》官方真題: 一、名詞解釋題(共4小題,每題5分,共20分。) 1.保護管轄原則 2.刑罰體系 3.行賄罪 4.冒名頂替罪 二、簡答題(共5小題,每題10分,共50分。) 1.簡述教唆犯成立條件及處罰原則 2.簡述牽連犯及其成立條件。 3.簡述我國刑法中的從業禁止制度。 4.如何理解與認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5.簡述挪用公款罪。 三、論述題(共2小題,每題20分,共計40分。) 1.論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談談你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理解。 四、案例分析題(共2小題,每題20分,共計40分。) 1.被告人常某居住在湖北省武漢市。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在武漢市實施新冠疫情管控措施前驅車帶其妻兒前往湖南省長沙市,后乘飛機到達北京市,24日入住其母親與哥哥的家中。在京期間,常某未報告疫區居住史,多次出入藥店等公共場所。在其母親出現感染癥狀后,被告人安排他的妻兒搬離。其母于同年2月16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被告人2日后被確診為無癥狀感染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8人被隔離。 問題:常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請說明理由。
2.馮X(在逃)糾集“新新”(在逃)以及張燁、施嘉衛等人強行將曹X帶至賓館,施嘉衛以其名義租住,然后將曹X帶至客房內。張燁、施嘉衛及馮X等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曹X脫去衣物站在床鋪上,并命令曹X當眾小便、洗澡。之后,張燁對曹X實施了奸淫行為,因發現曹X在月經期遂停止奸淫。施嘉衛在張燁實施強奸行為過程中,對曹X進行語言威脅并在旁觀看,因曹X在月經期未實施奸淫行為,但強迫曹X采用其他方式使其發泄性欲。馮X接聽電話后與施嘉衛及“新新”外出,張燁繼續看管曹X近一個小時。馮X及施嘉衛返回客房,張燁和施嘉衛等人再次對曹X進行猥褻,直至發泄完性欲。施嘉衛在父母的規勸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試分析張燁、施嘉衛的行為性質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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