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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理工大學出國(境)學習研究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出國(境)學習研究生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出國(境)學習研究生”是指參加“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國際交流預研項目”及“校際交換生項目”的在讀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出國(境)學習研究生的選拔和管理由研究生院和相關學院共同負責。 第二章 選拔和審批 第四條 選拔流程 (一)研究生院根據項目發布工作通知,公布選拔條件和時間安排。 (二)符合條件的研究生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和學院審核后向研究生院推薦。 (三)研究生院按項目要求組織專家對研究生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須在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 第五條 審批 (一)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由學校推薦候選人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批。 (二)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國際交流預研項目的正式候選人由學校審批。 (三)校際交換生項目的正式候選人由研究生院向項目主管單位推薦,由接收學校審批。 第三章 出國(境)及管理 第六條 辦理出國(境)簽證 (一)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按國家留學基金委相關規定辦理出國(境)簽證等手續。 (二)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國際交流預研項目和校際交換生項目須根據學校出國(境)相關規定辦理出國(境)簽證等手續。 第七條 學籍管理 (一)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讀研究生,辦理出國簽證后原則上須辦理退學手續,并由研究生院注銷其學籍;雙注冊研究生經個人申請可保留學籍。 (二)公派出國聯合培養、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國際交流預研項目和校際交換項目的研究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的學籍保留在學校不變。 第八條 學費及獎助學金管理 (一)公派出國聯合培養研究生和辦理了雙注冊手續的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研究生在國家批準的出國(境)留學期間,不繳納本校學費,也不再享受本校學業助學金,其在外學習時間計入本校在讀時間。 (二)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國際交流預研項目和校際交換項目的研究生在學校批準的出國(境)留學期間,須繳納本校學費,其獎助學金按本校在讀研究生同等對待,其在外學習時間計入本校在讀時間。 (三)申請自費交換項目的研究生,在外學習期間如要繼續申請本校獎助學金,需向學校繳納學費。 第九條 成果管理 (一)公派出國聯合培養研究生、辦理了雙注冊手續的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研究生、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國際交流預研項目和校際交換項目的研究生在國(境)外期間發表論文(專利)應明確注明雙重身份。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研究生在外留學期間的管理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二)公派出國聯合培養研究生、辦理了雙注冊手續的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研究生發表論文(專利)還須標注為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等字樣。 第四章 返 校 第十條 出國(境)留學研究生須依照留學期限,按期返校。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或縮短學習時間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導師提出申請并經學院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核,經學校或國家有關留學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未經批準逾期不歸超過2周者,按研究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出國(境)留學研究生在完成留學計劃回國兩周內,須向研究生院提交本人留學期間的學習成績單、學習總結報告等材料。 第十二條 出國(境)留學研究生留學期間擅自變更出國(境)目的地、未完成項目計劃擅自提前回國(境)、在外期間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違反當地法律或所在學校規定的研究生,應退還全部資助費用。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申請出國(境)留學研究生,確認參加該項目前需簽署《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出國(境)交流責任承諾書》。研究生進入國(境)外學校交換生申請程序后,原則上不可中途退出。 第十四條 出國(境)學習研究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須按國(境)外學校要求購買醫療保險、人身安全保險等。在留學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研究生自行負責。研究生赴國(境)外學校途中及學習結束返回學校途中發生意外及突發事件,由其自行處理,學校可應其要求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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