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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一) 第一節 商標法概述 一、商標法的概念及發展歷史 概念:商標法是調整因商標的取得、使用、管理和保護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國外的沿革 總述: 工業時代以前,英國制造商在鋼鐵、武器和刀叉餐具上刻有制造商標記;西方行會時代,行會會員在其產品上打上標記用于管理; 自19世紀開始,率先進入工業文明的西歐各國相繼將商標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并開始通過立法保護商標權。 1、法國 1803年制定的《關于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是商標保護的早期法律。該法第16條將假冒商標行為認定為私自偽造文件罪。并不是關于商標的專門法律,也未在法國全境通行。 一般認為,1857年法國制定的《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商標法。 法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商標法 (1964年年12月月31日公布,1965年6月23日、1975年6月30日修訂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1992年7月1日法令頒發) 2、英國 英國對于商標的保護,最初采用判例法形式,從19世紀開始,英國即制定一些成文法,其中有1862年的《商品標記法》、1885年的《商標注冊法》。1905年該國又通過新的商標法。英國的商標立法比法國晚,但其內容較之當時的法國法先進,因而英國商標法對美國、日本以及英國原來的殖民地附屬國有很大影響。 現行英國商標法1938-4-13發布 3、美國 1870年制定了《聯邦商標條例》,同年8月又補充了對侵犯商標權行為適用刑事制裁的規定。該法被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為違反憲法而予以廢除,代替它的是1881年新的商標法。 《美國商標法》1946年7月5日公布,1975年1月2日修改 4、德國 1874年公布了《商標保護法》 5、日本 1884年制定《商標條例》。 進入20世紀以來,前蘇聯、東歐各國和亞非拉美國家也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自己的商標法律制度。到目前為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制定有商標法,可以說,商標法已成為各國通行的工業產權制度。 (二)相關的國際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2、《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3、《國際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4、《建立商標圖形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 5、《 TRIPS》各國普遍參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修改商標法。 6、《商標法新加坡條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1994年《商標法條約》(TLT)的基礎上修訂的,在2006年3月28日在由WIPO主辦、新加坡ZF承辦的“通過經修訂的《商標法條約》外交大會”上通過。該條約于2009年3月28日生效。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全文共32條,主要內容包括:縮略語;該條約適用的商標;申請;代理、送達地址;申請日期;一件申請多類注冊;申請和注冊的分解;文函;商品或服務的分類;變更名稱或地址;變更所有權;更正錯誤;注冊的有效期及續展;未遵守期限時的救濟措施;遵守《巴黎公約》的義務;服務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申請;變更或撤銷使用許可備案的申請;未就使用許可備案的影響;對使用許可的說明;對擬駁回的意見陳述;實施細則;大會;國際局;條約的修訂或修正,以及假如、生效等程序條款。
我國ZF于2007年簽署了該條約, 7、 《商標法條約》是1994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主持召開外交會議并簽署(有33個締約國),目的是制定統一的國際標準,簡化、協調各國有關商標的行政程序,使商標注冊體系更加方便當事人,促進締約國間商標權的相互保護。經過10多年的實踐,《商標法條約》的有些規定已不適應商標發展的新形勢,各締約國在充分考慮通信技術迅猛發展的基礎上,對TLT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并形成了《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三)我國商標法的產生 古代陶器上以陶工姓名為標志 西漢宣帝五鳳年間有“五鳳”年號為瓷器標記 北宋時期,劉家功夫針鋪以“白兔”商標作為其細針產品的標記 雍正年間有“同仁堂”藥品商標等。 近代中國商標法律制度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產物。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帝國主義強迫ZF在對外通商條約中簽訂保護外國商標的條款。1902年《中英續訂商約》、1903年《中美商約》、日本、葡萄牙等國與清ZF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有類似條款。 1904年,清ZF頒布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商標法規——《商標注冊試辦章程》。該法由當時任中國海關總稅司的英國人赫德起草。 該《章程》實行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有效期20年對假冒商標采取不告不理原則;對涉外商標糾紛實行“領事裁判權”。此時,出現一些小有名氣的“同仁堂、六必居、思人 ”商標,流傳至今。 1923年,北洋ZF以上述章程為基礎,并參照鞏固駐華使館代擬的條款,公布了商標標及其實施細則。 國民黨ZF于1930年和1935年、1938年頒布了自己的商標法及其修改法。其法律條款大多是取材于外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我國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標法規, 1、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件》 n(1)徹底廢除帝國主義在我國的商標特權,但對外國企業來我國進行商標注冊的也實行權利均等; n(2)認真清理帶有封建迷信、黃色丑惡和殖民地色彩的商標,凡前國民黨ZF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應重新注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n(3)實行商標自由注冊方針,注冊商標經核準后好給予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年。(自愿注冊)、 2、1963年國務院公布了《商標管理條例》 (1)強調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條例在立法宗旨、主管機關、監督方式等方面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n(2)實行商標全面注冊制度,要求企業使用的商標都要注冊; n(3)對商標進行全面管理,商標主管機關除負責商標注冊事務后,對商標的使用也實施管理職責; n(4)簡化商標審定手續,對注冊商標的審定由兩次公告注冊改為一次公告注冊。 3、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93年、2001年兩次修訂、現正在進行第三次修訂) n(1)將保護商標權與商標管理、商品質量監督用法律形式予以確認體現了加強商標法制的立法目的; n(2)立足于國內,兼顧國際慣例是商標立法的原則; n(3)實行自愿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 n 自由注冊原則有兩個例外(兩個必須強制注冊: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出口商品 ) ----93年修訂 (1)將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服務商標 (2)禁止以地名作為商標使用 (3)增加了商標注冊審查的補正程序 (4)擴大侵權行為界定范圍,加大懲治侵權行為力度,增加一項即“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修改一項即“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睂η址干虡藱嗟男淌仑熑巫髁讼鄳幎ā? ----2000年修訂 1、擴大了主客體保護范圍 主體:自然人。客體:增加了立體商標(第三次修訂進一步擴大)。 2、增加了“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 3、增加了“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
4、增加了“誠信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突出了對 “在先權”的保護
5、增加了“無過錯不負賠償責任”,“即發”侵權要負侵權責任的規定。
6、程序法方面的完善:司法的最終確權、法定賠償制度的確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和“訴前禁令制度”的規定 7、其他修改
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與“不得注冊”的標志分別規定 ----商標法的第三次修訂 (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新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工商總局第三次啟動商標法修改工作。2011年9月2日起,《商標法》第三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2011年10月8日截止。) 《商標法》第三次修訂旨在解決三方面問題:一是解決商標確權程序繁瑣、商標注冊周期長的問題(2012年2月,從在京召開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獲悉,2011 年以來,我國工商部門繼續提高商標審查效率,商標申請審查周期進一步縮短至10 個月, 異議和爭議案件審理周期控制在18 個月以內,達到國際水平。據悉,目前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商標審查周期一般在10 個月左右。來源:知識產權報);二是解決異議程序被濫用的問題;三是解決對商標侵權行為處罰力度不夠的問題。 商標法的第三次修訂可能進行的修訂: 1、新形式商標有望得到法律認可 經濟飛速發展使商標形式在不斷創新,從傳統的平面文字、圖形商標,到三維立體、顏色商標,甚至出現了聲音、氣味、動態商標。 2、進一步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打擊力度 3、簡化程序 方便申請人為應對國際商標立法發展對我國商標立法提出的新要求,這次商標法修訂將力爭與國際慣例接軌,特別是考慮到與《新加坡商標法條約》的銜接問題,有可能對現有的商標注冊制度進行改進。 二、四種商標專有權取得制度與我國立法的選擇 n1、靠使用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制度(以美國為代表) 怎樣證明是否有“使用”呢? 美國商標法規定:外國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只要已在其本國被批準注冊,就是有“使用”的證據。 n2、使用與注冊并行,兩條途徑均可獲得專用權的制度 (究竟是使用重要,還是注冊重要,現在,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國家產生了沖突,蘋果(使用:實),在中國的收入超過88億美金)和唯冠。李順德:商標的價值在使用) n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除英聯邦的大多數國家外,還有個別大陸法系國家。 n3、使用與注冊并行,僅注冊才能產生專用權的制度 n法國現行商標法是這一類制度的典型(我國); n4、只有注冊后才可使用的制度(全面注冊、強制注冊制) 典型計劃經濟的反映。它以前蘇聯現行的《商標條例》為代表。我國1963年的商標條例也屬于這一類。 (非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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