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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師大法學院考研聯盟(負責人 vivi七七)06.9重新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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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xionlee 于 2007-6-19 17:18 發表
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請問,,偶的婚姻法期末的考試有好幾個案例,可否給予明示了!!![em: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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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看看把~

5、崔曉生、劉蓮夫婦為個體工商戶,經常外出做買賣。1993年3月,崔曉生夫婦到廣州進貨,一去不回。無奈之下,崔的父母于l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崔曉生、劉蓮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決。崔曉生夫婦的兒子崔京(7歲)隨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無力照顧崔京,決定送養崔京。1997年底,崔京的祖父母與收養人王玉山夫婦簽訂了收養協議,并辦理了公證手續。1998年初,崔曉生夫婦突然出現,隨后崔曉生以送養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為由,請求法院確認王玉山夫婦與崔京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
請根據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養人條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養人條件?
(3)該收養關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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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甲乙,生有一獨生子丙,由于他們是中年得子,于是,對兒子某丙特別溺愛,養成兒子驕橫的性格。一天,因母親某乙制止正在上高三的兒子某丙頻繁玩電腦游戲,17歲的某丙竟然抱起電腦顯示器砸向母親腹部,乙當場昏倒,送至醫院第三天乙死亡,醫生診斷為脾臟破裂死亡。父親見老伴已死,悲痛欲絕,第二天服用大量安眠藥也死亡。
問:
(1)在本案中,某丙的行為是否會構成其喪失對母親乙遺產的繼承權?他對父親甲的遺產的繼承權是否喪失?為什么?
(2)假設某甲和乙的父母均已去世,甲和乙生前都沒有留下遺囑,甲的遺產應由誰繼承?為什么?

7、李泉為一養魚專業戶,有兩層樓房一幢,共12間。李泉有兩子一女,其中女兒李珊出嫁多年,常有來往。長子李山,自成家庭,以自己的經商收入建房4間,李山前妻早喪,遺子李平,李平成年后,李山又娶妻任芳,生子李明。李平用自己的個人積蓄購置新房兩間后娶妻何慧,生女李潔。李泉的次子李川已病故,妻子王穎帶兒子李星另嫁他人。李泉有一好友宋建曾幫助過李泉,李泉為報恩想贈宋建一筆錢,但其未接受。李泉遂親筆寫下字據聲明將自己房屋2間待自己死后贈與宋建的兒子宋子豪。2005年初,李泉、李山與李平駕車游玩時發生車禍,車毀人亡,但各人的死亡時間不能確定。喪事完畢,死者親屬為房產分割發生糾紛。李珊認為,其兄已死,她是李泉唯一子女,要求繼承李泉的房屋12間;任芳認為李珊是出嫁女兒,不能回娘家分房子,房屋應由自己和李明繼承,另外她認為自己是李平繼母,因此也有權繼承李平的房產,而何慧、李潔與李星也都要求分得房產。宋子豪在得知受遺贈后三個月來一直未表示態度,但在李家發生繼承糾紛時也提出分割遺產的要求。
(1)請指出本案的被繼承人和遺產,并說明被繼承人死亡的先后順序及認定理由。
(2)本案所涉遺產應如何分割?請具體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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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銘1991年2月離家出走,杳無音訊。1995年4月其妻李丹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1996年10月10日法院依法宣告王銘死亡,其房產四間為李丹及其子王允繼承,李丹一直未再婚。而實際上王銘離家出走后南下深圳,在深圳與李紅舉行了婚禮(未辦理婚姻登記),并于1998年9月生子王安。1999年1月王銘因體彩中獎30萬,他將該款投入股市。1999年12月王銘因病死亡,留有遺產60萬。李丹得知消息后趕到深圳,在辦完喪事后,李丹與李紅為遺產問題發生糾紛。
問:本案中王銘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王銘的遺產應如何繼承?請分析理由。

[ 本帖最后由 淡水化合物 于 2007-6-19 18: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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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劉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長子劉伯瀟、次子劉仲湘、三子劉叔湖、幼女劉季南。劉伯瀟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過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蘭,子劉明川和劉明秀。劉仲湘與前妻有一子劉明月,與趙秀蘭有一子劉明山;劉叔湖有妻任好君;劉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馬行空、女兒馬玉花。
劉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書面遺囑,言明:劉叔湖一向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陽與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遺產房屋1間,現金1萬元;劉季南生活困難,可分得遺產房屋3間,現金3萬元;另外,多年好友趙玉山一直在困難時候對自己多有照顧,現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遺產3萬元。
另查明,劉惠良生前有房屋17間,現金11萬;趙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張桂花、子趙大海。劉惠良在得知趙玉山的死訊時,曾多次對周圍的人表示,趙家對我有恩,我遺囑中為其指定的財產就給趙玉山的妻兒。問:
(1)本案當事人中哪些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哪些當事人不是繼承人?
(2)本案各當事人應如何分割遺產?并請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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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淡水化合物 于 2007-6-19 18:01 發表
5、崔曉生、劉蓮夫婦為個體工商戶,經常外出做買賣。1993年3月,崔曉生夫婦到廣州進貨,一去不回。無奈之下,崔的父母于l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崔曉生、劉蓮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決。崔曉 ...


僅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1。符合被收養人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4條、第11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應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符合
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收養法》5

如果被收養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  《收養法》5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法》5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時,可單方送養。

(5)送養必須為自愿送養

(6)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7)除非未成年人面臨嚴重危害,監護人不得將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送養他人。

本案中祖父母因年老無力撫養崔京可送養。



3。該收養關系無效。
《收養法》15㈠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法》15㈠的規定說明,登記程序為我國收養的必經程序。

因此收養關系未經有關部門登記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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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能貼一下法史試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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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68 淡水化合物 的帖子

淡水化合物,你也考法史?我也考。交流交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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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中西法律思想史初試題

07年中西法律思想史初試題

07年中西法律思想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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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淚的化身 于 2007-6-21 11:09 發表
淡水化合物,你也考法史?我也考。交流交流呀

呵呵,是嗎???那太好,終于有人考法制史,這個另類的專業了。
對了,兄弟,你現在在南京嗎?
復習的怎么樣了啊?人大版的書似乎和考試還有點偏差,連續2年都考了書上沒有的內容啊!
所以共同切磋,切磋把!
你需要哪年的試卷了,偶看看偶有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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