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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在線求解 [打印本頁]
作者: 米克晨 時間: 2012-3-3 11:02
標題: 關于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在線求解
2004年,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租給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屆滿,乙繼續居住,并按時繳納租金。2008年,乙出差兩周,在此期間,甲決定以15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出售給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乙歸來時,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丙買賣有效,乙應搬出該房
B甲丙買賣有效,但乙有權繼續居住
C甲丙買賣無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權
D甲丙買賣無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權
答案是選C
特別想問一下為什么買賣合同無效?是根據哪個法理來解釋的?(這是最想問的一個問題,是因為法律強制規定無效所以無效嗎?)
如果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的話,丙應該取得了所有權啊。。。。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網上也找了些案例看的,好像最后判的也是買賣合同無效。
我自己開始選的B
作者: 昇末 時間: 2012-3-3 13:23
沒有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發生的前提一定是無權處分人。。。但甲是房屋所有權人 當然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了。。。
房屋租賃雖然是債權關系 可是法律賦予了它“物權化”的特性;而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還是債權關系
債權的效力不敵物權化的房屋租賃 于是買賣合同無效了。。。
P.S.純屬個人理解
作者: 近藤勇 時間: 2012-3-3 14:33
我個人認為,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無論怎樣,原房主都是所有權人,都有處分房屋的權力。其實買賣不破租賃,只是指租賃事實不因所有權的變動而發生終止。新房主并沒有吃虧,日后,房客的租金是要交給新房主的,只是新房主暫時不能住進房子,當然新房主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擔未如實告知房屋情況的違約責任。由于沒有續簽合同,房客和原房主的租賃關系是不定期租賃,房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要留給一定的準備期限。
樓主可以呼叫下斑竹,@豬突雞肋
作者: 咯咯噠 時間: 2012-3-3 14:53
甲應事先告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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